歐盟CE認證
1、CE簡介
CE標志是產品進入歐盟國家及歐盟自由貿易協會國家市場的“通行證”.任何規定的(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)產品,無論是歐盟以外還是歐盟成員國生產的產品,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,在投放歐盟市場前,都必須符合指令及相關協調標準的要求,并且加貼CE標志.這是歐盟法律對相關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,為各國產品在歐洲市場進行貿易提供了統一的低技術標準,簡化了貿易程序.目前包括24條新方法指令涉及CE認證。
需要CE認證的國家有:所有歐洲經濟區域的國家。
包括:
歐洲聯盟:法國、聯邦德國、意大利、荷蘭、比利時、盧森堡、英國、丹麥、愛爾蘭、希臘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奧地利、瑞典和、芬蘭、塞浦路斯、匈牙利、捷克、愛沙尼亞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馬耳他、波蘭、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亞等25個國家。
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:瑞士、冰島和挪威等3個國家。
2、CE認證程序:
1、制造商相關實驗室(以下簡稱實驗室)提出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申請。
2、申請人填寫CE-marking申請表,將申請表,產品使用說明書和技術文件一并寄給實驗室(必要時還要求申請公司提供一臺樣機)。
3、實驗室確定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并報價。
4、申請人確認報價,并將樣品和有關技術文件送至實驗室。
5、申請人提供技術文件。
6、實驗室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,申請人根據收費通知要求支付認證費用。
7、實驗室進行產品測試及對技術文件進行審閱。
8、技術文件審閱包括:
a、文件是否完善。
b、文件是否按歐共體官方語言(英語、德語或法語)書寫。
9、如果技術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規定語言,實驗室將通知申請人改進。
10、如果試驗不合格,實驗室將及時通知申請人,允許申請人對產品進行改進。如此,直到試驗合格.申請人應對原申請中的技術資料進行更改,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實際情況.
11、本頁第9、10條所涉及的整改費用,實驗室將向申請人發出補充收費通知。
12、申請人根據補充收費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費用。
13.實驗室向申請人提供測試報告或技術文件(TCF),以及CE符合證明(COC),及CE標志。
14、申請人簽署CE保證自我聲明,并在產品上貼附CE標示。
3、CE認證所需要提供產品資料
1、產品圖片
2、產品結構
3、中英文產品說明書
4、原材料清單
5、若有覆蓋型號的話,需提供型號的差異